各部门、各单位:
经2024年第19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12月12日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深入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单位)(含机关部门、教辅单位、各二级学院、合作单位、驻校企业等,以下简称“部门”)、个人。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服务师生、保障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安全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认真贯彻和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对校园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拟定校园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三)完善校园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组织师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绘制校园交通标线、制作和安装交通标识及安全防护设施,受理、审核、制作和发放证件;
(五)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及车辆驾驶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制止校园交通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校园交通事故及其他交通问题;
(六)做好校园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其它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事宜;
(七)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各二级学院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安全教育课程。各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共同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调后勤基建处等部门加强校园交通标志牌、标志线、红绿灯和停车位等设施建设,推广和使用交通管理先进技术。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合法牌证。
第八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合法牌证、悬挂号牌的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方可在校园内行驶。校园治安和消防巡逻车辆张贴或者悬挂巡逻标志。无合法牌证的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等禁止进入校园。
第九条 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2周岁,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人年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非机动车。
第十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骑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人行道、绿化带、运动场内禁止驾驶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加装电瓶、加大电机功率、加装音响、安装遮阳伞的非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或路段),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酒后在校园内驾驶非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无刹车或刹车失灵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第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下列驾驶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的行为:
(一)在校园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车;
(二)横穿猛拐,遇有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机动车道或者突然变向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三)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超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行驶、曲折竞驶、逆向行驶、竞技、表演等危害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牵引动物;
(五)牵引或者攀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被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牵引;
(六)吸烟、饮食,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七)超员载人、超限载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 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禁止以下违规充电行为:
(一)禁止在建筑公共走道(门厅)、楼梯间、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充电;
(二)禁止将电动车(或电池)放在家里(或宿舍)充电;
(三)禁止从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体育馆、学术交流中心、留学生教育综合楼、行政办公楼、一站式服务中心、学生食堂、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等场所私拉乱接电源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四)禁止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充电行为。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应主动避让行人,发现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向安全保卫处报告。
第四章 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依法登记取得牌照且车况正常、性能良好的机动车辆方可进入校园。禁止非法营运、非法改装、无牌无证、未通过年检、存在安全隐患、残破、污损、漏液、尾气和噪音超标等车辆进入校园。出租车、网约车、摩托车、大排量赛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辆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实行右侧通行、右侧停车,驾驶机动车辆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下车开门应注意过往行人和车辆。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驾驶员应自觉遵照校园交通标识、标线行驶或停放,服从学校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进出校门口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在校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二)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车或占道行驶,播放音响(乐)音量不得超过引擎声音;
(三)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四)在消防栓周边3米以内或消防通道上禁止停车;
(五)不得在校道上练车或试刹车;
(六)禁止逆向停车和单车道并排停车。
第二十一条 进校办理业务、工程维修、装修装饰、运送材料、安装设备等临时进校的校外车辆,相关部门或个人应当提前如实申请报备,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金融押解车等特种车辆和邮政车、垃圾清运车可进入校园,但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报警器、警笛等音响装置。
第二十三条 禁止拖拉机、农用车(含三轮摩托车)、出租车、大型载重车辆驶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的,应由相关部门提前向安全保卫处报备,经批准后,方可按指定时(路)段驶入校园。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或毕业生毕业离校,接送学生或运送学生行李的校外车辆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承办校外考试、招聘、培训或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应严格控制进校停放的校外人员车辆数量,由安全保卫处结合当时校园交通管理实际决定,承办部门应提前3天向安全保卫处报备,按指定区域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电动汽车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充电桩充电。
第三十七条 校园道路上严禁进行机动车驾驶实习、培训。
第五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二十八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路段靠路右边行走。行人列队在校园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已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可不受限制。
第二十九条 行人进出校门、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条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准毁损交通安全指示标识,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使用运动器械、运传球,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开展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和看管。
第三十三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剧毒、辐射等危险物品或管制刀具进校,不得向车外抛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六章 车辆违规停放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园内违规停放的车辆,采取电话通知、短信告知、张贴《违规停车告知单》、约谈车主或驾驶人、校内曝光、清障拖移、取消车牌自动识别授权、拒绝进入校园、记录违章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停放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的区域: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无障碍通道等禁止停放区域;
(二)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教学楼架空层(内庭)和教工宿舍区架空层等共用部位禁止停放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禁止停车标志(线)路段和区域。
第三十六条 电动车、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违规停放,不听教育、劝阻、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规停放的电动车、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由安全保卫处统一拖移到南门或东门安全区域,在2个工作日内到安全保卫处办理认领手续。相关要求:教职工车辆需所属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校外车主应持合法证件(身份证、车辆证件);学生的车辆凭个人情况说明书以及合法车辆证件,由辅导员带学生到安全保卫处认证并批评教育,同时完成5次交通志愿者服务后方可办理。逾期者将所扣车辆移交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有以下违规停放行为,告知后仍未改正的,可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拖离,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车主或驾驶人负责。
(一)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救援的;
(二)违规停车被告知后,恶意拒绝移动车辆造成校园交通严重堵塞的;
(三)长时间违规停放车辆且无法联系到车主或驾驶人的;
(四)其他违规停放需强制拖离的车辆。
第三十八条 车辆违规停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主或驾驶人接受处理时必须填写书面承诺书。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违规停放3次以上(含3次),取消车辆车牌自动识别授权,直至填写书面承诺书后方可开通车牌自动识别。3次以上(含3次)书面承诺后仍未改正的,可在校园网或校内LED屏曝光违规车辆号牌、违规人员姓名及所在部门(单位)等信息。曝光后仍违规停放车辆的,取消车辆车牌自动识别授权3个月以上。在3个月内连续违规停放车辆达3次以上(含3次)的校外人员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四十条 师生员工违规停车放车辆行为列入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考核内容。违规停放车辆影响突发事故或事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规(法)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或未悬挂警示标志并没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一经发现禁止该号牌车辆再次进入校园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或个人不按真实情况如实报备外来进校车辆的,发现报备情况与实际不符,可将被报备的外来车辆列入“黑名单”,不再审批并禁止进入校园。
第四十三条 冲闸、堵门、飙车、谩骂辱骂(或殴打)执勤人员等行为,经安全保卫处提醒、教育、劝阻不听的,拍照取证、视频监控录像取证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但学校无处罚权利的,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和出行,服从交通管理和指挥,自觉接受管理查询。
第四十七条 进入校园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场(库)或划定的临时停车位(区域)内有序停放。行政办公楼门前、教学楼架空层(内庭)、学术交流中心门前、体育场馆门前、学生宿舍区域、教工宿舍区架空层、绿化带、广场、学生食堂门前、人行道、转弯路口等场所未施划停车位的禁停区域(或路段)及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通道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在未明确划定停车泊位、非禁停的路线(区域)允许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公务车在规定区域停放、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房(购)住校内的校外人员、驻校企业或合作单位人员、在建工程管理人员的机动车辆经安全保卫处报备后可在校园内停放。
第四十九条 遇到不可抗力或紧急公务,不能按规定区域停放的车辆,应与安全保卫处联系临时停车区域。
第五十条 校园内所有停车场所,只提供车辆停放,不负责财物保管。车辆进场停妥后,拉紧手刹、熄灭引擎,关锁好门窗后再离开,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现金等应随身携带,防止失窃。校园内停车场所只限停泊车辆,不得放置货物或其它物品。
第五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停车场(库)内加油、加电池水、修车、洗车、吸烟或动用明火。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宿舍区建设的停车位(场)应当优先安排教职工车辆停放;租房(借住)、购房居住校内的校外人员机动车辆,应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后方可停放。
第五十三条 车辆进出校门、停车场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校园内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标志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不准鸣喇叭,不得超重、超载、超高、超宽。驶校(培训)车辆驶入校园。
第五十四条 驾驶车辆通过路口、人行横道、人流密集路段,应减速慢行、礼让行人,转弯、调头提前开启转向灯。安全保卫处应根据校园道路建设、上下班(课)高峰期交通流量、大型活动、治安防范、交通事故、突发事件、施工等情况,对相关路段采取禁止、限制通行或改道通行,临时或提前向师生予以通知公告,所有各部门、人员应主动配合。
第五十五条 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校园交通安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安全保卫处应及时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五十六条 载货(物)进校车辆有关部门、个人应提前向安全保卫处报备,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应接受门岗查询。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辐射等危险物品或管制刀具进入校园。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车主或携带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 校园道路交通设施
第五十七条 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桩(栏)、标志线、减速板、警示锥(桶、柱)、道闸(升降横杆)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标志、标线的规定和要求通行。
第五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遮挡、损毁校园交通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广告牌和宣传橱窗安装、宣传横幅、搭建背景、管线网铺设、摆放植物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以免影响警示作用。
第五十九条 校园道路两侧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后勤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六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开展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公共设施维护或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或移动交通设施,施工单位和学校承办部门须填写《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临时交通管制审批表》(见附件1)提前3天向安全保卫处备案并发校园通知公告。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夜间施工须悬挂警示灯,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应及时清除路面堆积物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举办技能竞赛、毕业生招聘会、新生军训和体育竞赛或等大型活动时,需要实行临时交通限制措施的,承办部门应填写《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临时交通管制审批表》(见附件1),提前3天向安全保卫处备案在学校网站上发布校园临时交通管制公告,设置校园临时交通导向标识,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自觉遵守临时交管通告和服从交通管理员指挥。
第六十二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校园交通设施设备毁损的,相关责任人须照价赔偿。驾驶车辆对校园公共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驾驶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门岗管理
第六十三条 凡进入进入校园行驶的各种车辆(含非机动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本规定,自觉接受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辆实行车牌自动识别进出管理制度。车辆通过校门车牌自动识别管理系统道闸遵循一车一杆原则,前后车辆车距保持3-5米,禁止抢行、尾随、冲闸、堵门等行为。
第六十五条 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实行提前报备和来访登记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未办理校园车牌自动识别的机动车必须进行提前报备和来访登记,经门岗保安员同意后方可通行。拒绝来访登记者,门岗保安员有权拒绝当事人及车辆进入校园。妨碍、阻挠或辱骂、殴打门岗保安员者,将移交相关部门(单位)或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所有部门拉(带)物品出校门的车辆,车辆驾驶人应出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拉(带)物品出校门放行单》(见附表2),主动接受门岗检查,经门岗保安员检查登记后方可放行。个人拉(带)物品出校门,如门岗保安员发现可疑情况,有权进行询问,手续不全者或不能证明物资来源者,门岗保安员有权暂时扣押车辆和物品,移交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各门口开放与关闭(限制)时间:
(一)学校南门
开放时间:06:00至23:30;关闭时间:23:30至次日06:00。在关闭时段,除本校教职工、执行公务的公安、武警、消防、救护、工程抢修等特种车辆外,禁止一切校外机动车辆通行(如:本校教职工有特殊需求,需要校外车辆进入,请至少提前1小时向安全保卫处报备)。
(二)学校东门
开放时间:06:00至23:30;关闭时间:23:30至次日06:00。关闭时段,入校车辆一律从南门通行。
(三)学校小西门(学生公寓区入口)
开放时间:06:00至23:00,关闭时间:23:00至次日06:00;执行公务的公安、武警、消防、救护、工程抢修等车辆可以通行,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四)学生食堂(西)侧门(限学生食堂送货车通行)
送货时间:08:30至10:00;货车辆进出,其它时间段关闭。
(五)学校各门口限制车辆通行之规定如下:
1.南门:本校教职工车辆、业务来访车辆、临时车辆通行;禁止大货车、工程车、装修车辆、送货车辆进出;
2.东门:本校教职工车辆、大货车、工程车、装修车辆、送货车辆、特种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从南门进出;
3.小西门(学生公寓区入口):08:30至10:00;送快递车辆进出,应避让行人,注意安全行驶;
4.学生食堂(西)侧门(限食堂送货车通行)
送货时间:08:30至10:00;货车辆进出,其它时间段关闭;
5.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期间,各校门口晚上23:30禁止非本校车辆驶入校园(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章 校园车辆通行证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的核发部门为安全保卫处。
其办理范围:学校公务车、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房(购)住校内的校外人员、驻校企业人员、在建工程管理人员、与学校有长期业务联系人员名下的车辆。
第七十条 申请校园车辆通行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学校公务车辆办理通行证,提供公务车辆管理单位证明和行驶证复印件;
(二)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及直系家属车辆:提供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
(三)商铺及承租人车辆:商铺车主提供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经营合同正件、复印件各1份;
(四)租(购)房居住校内的校外人员机动车辆办理通行证:提供本人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居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必须有治安、消防责任条款)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工程、修缮车辆:提供学校主管部门出具驻校施工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六)驻校企业和长期业务联系人员机动车辆办理通行证:提供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驻校企业管理部门证明复印件1份;
(七) 伪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以使用他人车辆为由为校外人员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一经发现永久取消其机动车辆办理校园通行证资格。
第七十一条 申请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程序:
(一)填写《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见附件3),教职工及直系家属车辆由教职工申请,其他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本人申请;
(二)准备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仅供查看核对,提供复印件各1份;
(三)所属部门审核;
(四)审批程序与时限:
1.审批程序:个人申请(从安全保卫处网站下载申请表)——提交申办材料——安全保卫处受理、审核备案(编制档案号 )——安全保卫处录入自动识别系统;
2.审批时限:自正式受理提交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章 校园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110报警,并报告安全保卫处南门岗亭值班电话:65732101或值班电话:65910585。因抢救受伤人员需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拍照取证。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师生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三条 校园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记录事故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车牌号码和拍照取证等后,可即行撤离现场,恢复正常交通。自行协商损坏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应当迅速报警处理。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避免影响交通。
第七十四条 安全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立即赶赴现场,设置现场警戒,协助医务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和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安全保卫处校园报警电话:65910585、南门岗亭值班电话:65732101。
第七十五条 校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车主或驾驶人不服从管理或者不配合违章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7日印发的《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琼贸职院字〔2016〕178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